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第一类危险源 |
(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 (2)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的后果越严重,例如:炸药、旋转的飞轮。 |
第二类危险源 |
(1)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 (2)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 (3)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得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

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失误一安全功能 |
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
故障—安全功能 |
指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

(1) 遗传及社会环境
(2) 人的缺点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4)事故
(5) 伤害

系统安全理论
(1) 系统安全理论的主要观点
系统安全理论包括很多区别于传统安全理论的创新概念
1)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的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
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通常所说的安全或危险只不过是一种主观的判断。能够造成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称做危险源,来自某种危险源的造成人员伤害或物质损失的可能性叫做危险。危险源是一些可能出问题的事物或环境因素,而危险表征潜在的危险源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机会,可以用概率来衡量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应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
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和危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技术的进步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受技术、资金、劳动力等因素的限制,对于认识了的危险源也不可能完全根除,因此,只能把危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即可接受的危险。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万一发生事故,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责的区分
(1) 两类人员的区分关键词: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督促检查
管理人员: 组织并参与工作,督促落实
(2)有关于责任制、安全投入、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于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3)有关于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纠正违章行为、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整改工作属于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操作规程的格式分为全式和简式
全式: 1、全式(一般由总则或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名词说明、操作安全要求构成)般用于面广,适用于大范围的标准
简式: (一般由操作安全求构成,针对性强,企业一般用的是简式)
注意事项 (不同岗位,不同区分,具有针对性及全面及适用性)
4.1、要考虑并罗列所有危险和有害因素,有针对性地禁止操作工作去接触这些危险和有害因素部位,防止产生不良后果。
4.2、要考虑因岗位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的不安全问题
4.3、要考虑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4、要考虑因设备出现在故障停车后,操作工要弄清通知对象,
4.5、要考虑作业中每个工作细节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重点)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②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
(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入厂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培训重点是:
①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④有关事故案例等。(三级都包括)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重点是:
①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③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紧急情况处理;
④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
⑤典型事故案例。
(3)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
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③有关事故案例;(三级都包括)
④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原则上由车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辨识方法: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 ,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品种时,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该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 + q2/Q2 + … +qn/Qn≧1
q一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
Q一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

(一)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1.消除危险源
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按照现代安全工程的观点,彻底消除所有危险源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往往首先选择危险性较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消除的危险源,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的结构形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彻底消除某种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
3.隔离 (空间隔离)
隔离是一种常用的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隔离技术,既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
4.故障-安全设计
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安全设计。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择放。
5.减少故障和失误
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1.确定编制时间
2.布置
3.确定项目和内容
下属单位在认真调查和分析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和主体内容,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后,确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4.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审批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讨论后,送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5.审批
上级安全、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联合会审后,报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6.下达
7.实施
8.监督检查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7个基本的类别,分别为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危险作业的固有特点:
(1)危险作业造成的后果有较大的危害性;
(2)危险作业的事故风险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
(3)危险作业的危害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安全标志

一、隐患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未制定且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
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未落实设计诊断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十三、涉及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设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按相关标准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有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具有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内设有控制室。
十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十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未投入使用。
十六、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原料、工艺路线等方面发生的变更未履行变更管理手续。
十七、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审批手续;履行了手续但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未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安全联锁摘除未及时恢复。
十八、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关键工艺控制指标,关键工艺控制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照关键工艺控制指标操作;关键工艺指标的报警、联锁失效;关键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
十九、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二十、液化烃、液氨、液氯、氟化氢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二十一、精细化工企业未按国家标准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等物料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未应用评估结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
二十二、涉及硝化、重氮化、过氧化反应的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超过3人(含3人)的固定操作岗位,或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3人(含3人)。
二十三、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者处于故障、断电等非正常工况;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未及时处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二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二十五、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紧急泄压阀或者未正常投用。
二十六、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设备、管道及管件打卡具带“病”运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二十七、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管道壁厚腐蚀减薄至不符合设计要求继续运行。
二十八、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未正常运转。
二十九、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包括特殊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易燃易爆介质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特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合格、特殊作业时以水封或者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等情形。
三十、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三十一、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储罐变更储存介质但未履行变更管理手续;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它物品代替,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收支。
2.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1.定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2.要素:
记忆要点:
1.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实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应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 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企业的新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 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4.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人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5.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査、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6.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 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8.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 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9.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应符合 GBZ/T203 的规定。
10.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1.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每 3 年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12.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
13.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