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中,含有住宅功能的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分类是一个高频考点。尤其是在建筑高度、使用功能混合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划分其建筑类别,直接影响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配置等技术措施的应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当一栋建筑同时具有住宅和公共功能时,需依据建筑总高度、各部分建筑面积占比以及功能区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某建筑采用平屋面,室外地面标高为-0.500m,屋面面层标高为49.700m,首层设有超市、餐饮店、药店等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共1200m²,各店铺面积在110~230m²之间,并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不燃性楼板分隔;其余楼层为住宅。此时,该建筑应按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进行防火检查。
关键判定依据如下:
建筑高度超过24m:从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高度为50.2m,已远超24m,属于高层建筑;
商业部分总面积大于300m²:虽然每个店铺小于300m²,但总建筑面积达到1200m²,不再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而应归类为公共功能区域;
非纯住宅用途:因存在较大规模的公共使用功能,整体建筑不能按住宅建筑对待。
因此,在此类混合功能建筑中,必须以最严格的公共建筑标准执行防火要求。特别注意裙房与主楼之间的防火墙设置、消防车道布置、登高操作场地设置等问题,确保满足灭火救援条件。
此外,若屋顶局部突出部分(如水箱间、设备房)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则不计入建筑高度计算,但本例中八层设备房面积290m²,超过标准层面积1200m²的1/4(即300m²),接近临界值,仍需谨慎核算。
红色、加粗提示:任何带有非住宅功能且高度超24m或商业面积累计超300m²的建筑,均应优先考虑按高层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审查。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民用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建筑
1、某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建筑,按照住宅的防火要求建造,其中商业设施设置多个独立单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建筑消防安全评估,下列检查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是( )
A.住宅与商业设施之间采用耐火极限2.00h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B.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180m²的楼层设置1个疏散出口
C.独立单元之间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相互连通采用乙级防火门
D.每个独立单元共设2层,每层建筑面积150~180m²不等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C选项错误。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D选项错误。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B选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