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的考试中,关于含有住宅功能建筑的防火分类问题,不仅涉及底部商业功能的设置,还常考到屋顶局部突出部分对建筑高度和类别的影响。这直接关系到该建筑是按多层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建筑高度的计算应从室外设计地面起算至屋面面层。对于住宅建筑,若屋顶设有水箱间、风机房、楼梯间等局部突出的辅助用房,当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该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控制范围,也不作为改变建筑类别的依据。
例如:某住宅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为-0.450m,主楼屋面面层标高为26.650m,女儿墙顶部标高为27.850m,屋顶设有水箱间、风机房等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共140m²,而标准屋面面积为1100m²。此时,辅助用房占比约为12.7%(140÷1100),未超过25%,因此该建筑高度仍以26.650m - (-0.450m) = 27.1m 计算,属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建筑高度超过27m,但由于屋顶突出部分符合“局部突出、面积有限”的条件,不影响整体分类。但如果该辅助用房面积超过屋面面积的1/4,或其使用功能涉及人员频繁停留(如观光层、设备操作间等),则必须将其纳入建筑总高度和层数计算,可能引发建筑类别升级。
此外,住宅底部设有室内净高2m的自行车库或储藏室,若其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不大于1.5m,且仅作辅助用途,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和高度。
红色、加粗提示:判断建筑类别时,既要关注主体结构高度,也要准确核算屋顶附属用房的比例与功能,避免因忽略细节导致防火设计标准误用。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民用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建筑
1、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的有( )。
A.甲类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
B.某多层民用建筑,非住宅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
C.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
D.乙类厂房与贴邻建造的10KV专用变、配电站之间
E.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室与其它房间之间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A错误。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BC正确。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D错误。
4.1.4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E错误。
本题答案为B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