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不足一个月,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备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考点1】纳税人的分类
纳税人类别 | 承担的纳税义务 | 判定标准 |
居民个人 | 无限纳税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均纳税) |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满足一个就成为居民个人 【提示】 ①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时间是指一个公历的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③“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目前此类区域是国境内,税境外 |
非居民个人 | 有限纳税 (仅来源境内所得纳税) | 非居民个人的判定: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83天 |
【考点2】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
1、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无汽车产权)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退休工资免税)
(5)企业(职业)年金
(6)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7)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的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考点3】征税范围——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1)工资、薪金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受雇。
(2)劳务报酬所得: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受雇。
2、特殊情形的区分:
营销业绩奖励 | 非雇员 |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 |
雇员 | 上述待遇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 |
董事费 | 非雇员 | 外部独立董事→劳务报酬所得 |
雇员 | 同一单位任职,包括关联公司任职董事→工资薪金所得 |
【考点4】征税范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的差异
具体项目 | 所得类型 |
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署名发表而取得的审稿、翻译、书画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稿酬所得 |
提供著作权(版权)的使用权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拍卖其他人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作者个人其他物品拍卖 | 财产转让所得 |
【考点5】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股票、股权征免规定
1、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
类别 | 税务处理 |
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量化资产 |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2、股票、股权征免规定
类别 | 税务处理 |
个人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 | 免征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 暂免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 暂免 |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 | 正常征收 |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 | 正常征收 |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 | 正常征收 |
【考点6】每次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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