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则需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如果在事故报告后出现了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同样需要及时补报。
此外,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科目:理论与法规
考点:事故报告
1、发生重大事故以后,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复。
A.3
B.7
C.15
D.30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
B.2
C.8
D.24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7
B.15
C.30
D.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