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它允许一方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这种权利的行使有助于防范风险,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例如,对方财务状况恶化、经营状况不佳或有其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及时通知对方:在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使得先履行的一方相信对方能够履行合同,则应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先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应用: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负责提供材料,乙公司负责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存在无法按时完成工程的风险。此时,甲公司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暂停提供材料,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合同履行。
红色加粗的重要内容:
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关键步骤。
提供担保可以使先履行的一方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如果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安抗辩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防范潜在的风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先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乙公司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50%的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无权行使抗辩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 100 吨, 甲公司于 8 月 1 日前向乙公司支付 30%的预付款,余款于 10 月 15 日水泥交付后 3 日内付清。8 月 1 日, 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 月 15 日,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水泥。根据《民法典》, 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先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