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的程序规范直接关系到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根据《仲裁法》及考试用书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必须严格履行以下关键程序:
1. 文件送达程序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三项重要送达:
- 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 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这三项送达工作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否则可能影响后续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2. 答辩程序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注意:
-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书
- 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这是与诉讼程序的重要区别)
-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及时将副本送达申请人
3. 代理权限确认
当存在代理情形时:
-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
- 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 授权范围应当明确具体
4. 特殊情形处理
实践中需特别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必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裁定驳回申请
考试特别注意:
- 仲裁受理后的程序时限要求(如5日审查期)是高频考点
- 与被申请人权利相关的内容常出现在多项选择题中
- 文件送达的具体要求可能以判断题形式考查
掌握这些程序要点不仅能帮助考生应对考试,更能为今后参与实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指导。仲裁受理后的程序规范体现了仲裁制度的效率价值和程序正义要求,是二级建造师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的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