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仲裁中,仲裁员的选择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和结果,正确行使选择权至关重要。
1. 仲裁员选择的基本规则
根据《仲裁法》规定:
- 选择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或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选择时限:一般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日内完成选择
- 名册制度:必须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
2. 合议庭组成规则
当选择3名仲裁员时:
- 双方各选1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
- 首席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特殊情形:多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员
3. 实务选择要点
- 专业对口:优先选择具有建设工程专业背景的仲裁员
- 经验考量:关注仲裁员的从业年限和典型案例
- 公正性审查:核查仲裁员的回避情形
- 效率因素:考虑仲裁员的时间安排
4. 考试重点提示
- 仲裁员选择时限是高频考点
- 合议庭组成规则可能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
- 仲裁员名册制度可能作为判断题考点
5. 实务建议
- 提前研究仲裁员名册,做好预案
- 书面确认选择结果,保留证据
- 遇特殊情况及时申请延长选择时限
掌握仲裁员选择规则,既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也能为今后参与实际仲裁程序奠定基础。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的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