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庭的合法组成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公正性。《仲裁法》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也是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命题点。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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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要求: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或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庭。这是考试中常见的判断题考点,需特别注意仲裁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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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程序: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一程序性规定在实务中常引发争议,也是案例分析题的常见素材。
关键考点在于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 根据《仲裁法》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 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私自会见当事人或接受请客送礼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实务警示:某真实案例中,因首席仲裁员未披露其曾在争议项目所在单位任职的经历,导致最终裁决被法院撤销。这提示我们:
- 披露义务:仲裁员必须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
- 异议时效:当事人发现回避事由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在裁决前提出
考试命题往往结合以下维度:
- 程序违法后果: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裁决撤销的法定事由(《仲裁法》第58条)
- 时效计算: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节点要求
- 救济途径: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处理方式
备考建议:考生需重点区分仲裁与诉讼在组织组成上的差异,特别关注仲裁员选任的自主性与司法监督的有限性两大特点,这些常作为多选题的干扰选项出现。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