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的处理程序直接影响着仲裁效率和公正性。根据《仲裁法》及最新考试大纲要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 文书送达时限要求
- 5日内完成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必须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双重送达义务:对申请人需送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对被申请人需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 送达回证要求:所有送达应当有书面回证,确保程序合法性
2. 答辩程序规范
- 15日答辩期:被申请人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具体时限以仲裁规则为准)
- 选择性答辩:被申请人有权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 反请求权利:被申请人可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请求,但需缴纳相应仲裁费
3. 仲裁庭组成程序
- 双轨制选择:当事人可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或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选定时限:一般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
- 主任指定权:当事人逾期未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 程序影响分析
- 效率保障:严格的时限规定确保仲裁程序快速推进
- 权利平衡:答辩程序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
- 专业保障:仲裁员名册制度确保裁决的专业性
考试重点提示:
- 仲裁受理后的程序时限是必考点,特别是5日审查期和15日答辩期
- 文书送达的具体要求常出现在多项选择题中
- 仲裁庭组成程序可能结合案例考查
实务建议:
- 当事人应注意各类时限要求,避免权利丧失
- 被申请人应充分利用答辩期准备应诉材料
- 仲裁员选择应考虑专业背景和行业经验
掌握这些程序要点不仅能帮助考生应对考试,更能为今后参与实际建设工程仲裁提供专业指导。规范的仲裁程序是确保争议公正高效解决的基础,也是二级建造师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的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