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期货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应当每年对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情况、经营状况、对期货公司承诺事项和期货公司章程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评估报告通过期货公司报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1)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
(2)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4)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5)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6)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
(7)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9)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10)变更名称;
(11)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12)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13)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第(8)项至第(12)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4)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5)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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