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6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教材中,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是第二章的关键考点。其中,关于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法律对职工代表职位的设置以及民主管理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在民主管理的基础制度层面,国家出资公司应当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配套建立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公司必须切实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此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全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核心治理机构的人员配置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出资公司有不同的法定要求。对于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依法设置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决策机构中拥有话语权。同时,如果公司依法设立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也应当依法设置职工监事,以保障职工在监督机构中的参与度。
最后,需要特别关注新《公司法》下的治理结构创新情形。若国有独资公司依照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再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时,公司应当通过职工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并紧密结合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机制,来继续有效实现民主管理与监督职能。考生在备考时,务必精准区分上述不同情形下职工代表的设置要求,这是客观题的高频陷阱所在。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