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的备考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直是命题的热点区域。特别是2026年新版教材中强调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职权,考生必须精准掌握。根据《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当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时,董事会在对某些特定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具体而言,这些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直接关系到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第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其任免需经过严格把关;第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在复习董事会职权时,考生还需高度关注2023年修订《公司法》引入的一项重要新规:“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内部章程对董事会的某项职权进行了缩减或限制,只要外部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公司就不能以内部章程限制为由主张该董事会决议或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极大地保护了市场交易安全。考生在应对案例分析题时,若遇到公司内部章程限制与外部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的场景,务必运用此原则进行准确判断。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董事会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