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工商管理》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和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两个方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差异,《公司法》对两者的分配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前,必须先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针对所余税后利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当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必须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才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此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备考提示:考生在复习时,务必精准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利润分配时的“除外情形”(前者是全体股东约定,后者是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利润分配强调“实缴”出资比例,而剩余财产分配仅表述为“出资”比例。这些细节是历年考试中单项选择题的常考陷阱。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