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通过消防安全检查,这是确保场所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关键环节。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从源头上防范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所谓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其开业前的消防审查尤为重要。
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营业执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救援机构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持证值班、防火巡查制度是否健全等内容。
目前,我国推行“告知承诺制”与“非告知承诺制”两种办理方式。选择告知承诺的,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消防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若选择传统方式,则需等待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单位都必须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持续保持消防安全条件。未经验收合格擅自营业的,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因此,各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筑牢火灾防控第一道防线。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