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这一规定是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法定前置条件,任何单位不得以“边营业边整改”“内部试运营”等理由规避监管。
若违反该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将受到严肃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不仅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可能因违法行为被纳入信用记录,影响企业后续经营资质和融资活动。
此外,在执法实践中,消防部门一旦发现此类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会对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直至完成合法审批程序。例如,某地一新开设的KTV在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开业,被群众举报后,消防部门现场核查确认其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正常运行等问题,立即责令其停止营业,依法处以8万元罚款,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也需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消防部门将在作出许可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从重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所有拟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杜绝侥幸心理。只有依法依规建设、管理和运营,才能真正实现安全发展、可持续经营。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