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其中,特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那么,哪些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依据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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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如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航站楼、医院门诊楼、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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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功能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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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储罐区、专用车站、码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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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厂、变配电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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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与地下建筑: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定规模的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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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工程: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等。
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重新申报审查。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消防工程进行查验,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制度的实施,从源头上强化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把关,是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