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的重要制度,旨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需提交包括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材料。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关键项目。
经检查合格后,消防救援机构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场所方可正式营业。对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起,部分地区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方式。申请人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后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若发现与承诺不符的情况,将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处罚。
因此,所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必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程序,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切实防范重大火灾风险。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