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1.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2.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3.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4.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1.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
2.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3.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

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1.改进预决算公开
2.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
3. 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
4. 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1.行政记录数据的类型
行政记录数据是政府部门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审批、注册登记等记录的大量信息数据。
个人信息记录数据 |
包括户籍、卫生医疗保障、教育、就业方面的登记等,上述数据记录主要由公安、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其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并管理。 |
单位信息记录数据 |
包括对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的注册登记记录,主要由市场监督、税务、民政和编办等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
自然和资源记录数据 |
包括气象、地震、矿产资源、环境资源等信息,主要由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的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
其他管理记录数据 |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进出口报关登记、出入境登记记录、资质评定等,由相关的知识产权、海关及资质评定等管理部门产生并管理。 |
2. 行政记录数据的应用
行政记录数据被广泛应用于政府统计。其应用途径可以是直接应用,也可以用于统计估算、抽样调查、统计加工。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国家向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而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主要包括:1.社会保险 2.社会救助 3.社会福利 4.社会优抚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补助给企业和居民的一种再分配形式。
通常财政补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按财政补贴的项目和形式 |
价格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外贸补贴、房租补贴、职工生活补贴、财政贴息等 |
按财政补贴的环节 |
生产环节补贴、流通环节补贴、分配环节补贴、消费环节补贴 |
按财政补贴的经济性质 |
生产补贴、生活补贴 |
按财政补贴的内容 |
现金补贴、实物补贴 |
按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危害程度 |
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

购买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功能的比较★★★
购买性支出 |
转移性支出 |
|
1.对生产与就业影响的方式不同 |
会扩大和增加社会需求,引起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变动,对社会生产与就业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
只是资金使用权的转移,不表明政府拥有的资源所有权、占有和运用的资源增加。会增加社会需求,但它对社会生产与就业只能产生间接的影响。 |
2.对政府支出效益约束的强度不同 |
遵循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对政府具有较强的效益约束。 |
对政府的效益约束则相对较弱。 |
3.体现财政的不同职能 |
若占比重大,这表明财政具有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 |
若占比重大,这表明财政具有较强的收入分配职能。 |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直接参与生产活动较少,转移性支出所占比重往往较大;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活动相对较多,购买性支出所占比重往往较大。

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1.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
2.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
3.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
4.盘活各类存量资源

规范预算支出管理警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1.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
2.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
3.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4.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5.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1.改进政府预算编制
2.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
3.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4.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用以纠正生效判决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审理程序,也非二审案件的上一审级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下列启动方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述当事人再审的13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并不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而是直接以支付令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③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④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⑥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⑦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若逾期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包括:
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即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告与权利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权利义务主体明确;②给付内容明确。
2、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3、执行中止: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而暂停执行程序,待该种情况消除后再回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4、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某些情形,执行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1、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时在简易程序中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包括:
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仲裁: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是非评价并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范围 |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
(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解决争议事项,法律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具体体现包括: (2)仲裁独立、公平原则。 (3)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保密原则。 |
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形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本质上为当事人间的合同,应当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仲裁程序 |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开庭和裁决 |
裁决撤销 |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因特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活动。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裁决执行 |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涉外仲裁 |
特别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属于法的基本单位。
2、法律规范的特征
①法律规范具体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重复适用性。
③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较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