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的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1.《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受特殊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五期保护 |
内容 |
经期保护 |
《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孕期保护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五期保护 |
内容 |
产期保护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如果是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五期保护 |
内容 |
哺乳期保护 |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用于哺乳其婴儿的时间。《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五期保护 |
内容 |
更年期保护 |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

1.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工是指16-18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延长工作时间。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
3.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4.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按法定年龄招收未成年工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合格证明以后,才能够正式被录用。未成年工被录用后,要遵守《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劳动法》的规定: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国家规定假期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2)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 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的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均可据实扣除。

劳动标准是指以定量或定性形式对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规范。我国现行的劳动标准以法定劳动标准为主,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主要包括: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概念 |
内容 |
工作时间 |
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 主要表现形式:工作日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以日为计算单位。 包括:日工作时间(即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数)和周工作时间(即一周内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数)。 |
休息时间 |
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假时间又称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一般每周工作5日,休息2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
(二)工时制度的内容
概念 |
内容 |
标准工时制度 |
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处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劳动者,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
不定时工作制 |
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适用: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和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如外勤工作人员、专职汽车司机、铁路、水运、邮电等企业的部分职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概念 |
内容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从事受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样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制度工作时间和月计薪天数 |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折算办法是: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 20.83天/月。 计算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
延长工作时间 |
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和每周的工作天数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继续工作的时间。劳动者在公休假日或法定节日期间根据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称为加班;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时数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称为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条件:(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4)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合法。 |

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构成形式 |
内容 |
计时工资 |
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易行,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 |
计件工资 |
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的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 |
奖金 |
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是超额劳动报酬,按劳动者付出的超额劳动来支付,是对劳动者作出优异成绩的一种奖赏;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 (1)超产奖;(2)质量奖;(3)节约奖;(4)安全生产奖 |
津贴和补贴 |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也称加班加点工资或加班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

工资支付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资支付的项目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其他工资(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工资的部分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领取足额工资,这是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也应当视为提供的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最低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是指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社会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要考虑失业率水平;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四)违反劳动标准的法律责任
(1)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2)违反年休假规定的法律责任
(3)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一)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且应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资清偿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该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保证职工在职期间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职工福利可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1.职工个人福利又称为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带薪假期、探亲假路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
2.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可分为三个方面:
(1)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负担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婴儿哺乳室、浴室、女职工卫生室以及宿舍等。
(2)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减轻生活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贴、交通费补助、探亲往返车船费补贴、幼儿入托费补贴、房贴、取暖费、清凉饮料以及疗养费等。
(3)为改善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而建立的福利事业,如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球场、游泳池、业余学校等。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②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③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④考试、考察;
⑤体检;
⑥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⑦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②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③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④考评;
⑤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⑥办理聘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