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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1.《劳动法》的规定: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国家规定假期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09-1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2)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09-16
高温作业劳动保护
高温作业劳动保护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09-16
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的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均可据实扣除。

09-16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也应当视为提供的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最低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是指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社会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要考虑失业率水平;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四)违反劳动标准的法律责任

形式

内容

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反年休假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 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 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09-16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一)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且应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资清偿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该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09-16
职工福利的概念
职工福利的概念

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保证职工在职期间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09-16
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可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1.职工个人福利又称为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带薪假期、探亲假路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

2.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可分为三个方面:

(1)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负担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婴儿哺乳室、浴室、女职工卫生室以及宿舍等。

(2)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减轻生活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贴、交通费补助、探亲往返车船费补贴、幼儿入托费补贴、房贴、取暖费、清凉饮料以及疗养费等。

(3)为改善职工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而建立的福利事业,如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球场、游泳池、业余学校等。

09-16
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的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09-1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1.《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受特殊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09-16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09-16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四期保护

内容

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 括:(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三、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 规定的第二、三、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高处作业。

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期保护

内容

产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 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五期保护

内容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用于哺乳其婴儿的时间。《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期保护

内容

更年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09-16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工是指16-18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延长工作时间。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将专门制定相关规定。

3.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

4.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按法定年龄招收未成年工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合格证明以后,才能够正式被录用。未成年工被录用后,要遵守《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09-16
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 40学时或者5天。

09-16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劳动标准是指以定量或定性形式对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规范。我国现行的劳动标准以法定劳动标准为主,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主要包括: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概念

内容

工作时间

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

主要表现形式:工作日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以日为计算单位。

包括:日工作时间(即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数)和周工作时间(即一周内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数)。

休息时间

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假时间又称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一般每周工作5日,休息2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工时制度的内容

概念

内容

标准工

时制度

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处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劳动者,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不定时

工作制

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适用: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和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如外勤工作人员、专职汽车司机、铁路、水运、邮电等企业的部分职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概念

内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从事受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样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制度工作时间和月计薪天数

2025年,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折算办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 休假日)=248天。季工作日:248天÷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 ÷12月=20.67天/月。

计算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和每周的工作天数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继续工作的时间。劳动者在公休假日或法定节日期间根据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称为加班;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时数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称为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条件:(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4)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合法。

09-16
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

内容

全体公民放假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2天(5月1、2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标准

1.年休假标准: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方式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但职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不得报销

(四)婚丧假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9-16
工资的概念
工资的概念

《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09-16
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构成形式

内容

计时工资

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易行,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

计件工资

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的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

奖金

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是超额劳动报酬,按劳动者付出的超额劳动来支付,是对劳动者作出优异成绩的一种奖赏;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

(1)超产奖;(2)质量奖;(3)节约奖;(4)安全生产奖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也称加班加点工资或加班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劳动;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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