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发包人,下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以项目法人为主导,以建设工程为对象,项目法人与相关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为纽带,合同中围绕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建设工程的进度计划体系,各参建单位协调一致按各自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服务)范围,按时保质完成相应任务,实现建设工程的进度目标。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1.项目法人的进度(或工作)计划
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和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1)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成立。
(2)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根据批复后的初步设计,对工程项目从开始建设(设计、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统一部署。
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应提出工程筹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工程完建期四个阶段的控制性关键项目及进度安排、工程量及工期。
(3)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依据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编制的。
2.设计单位的服务计划
在设计服务限期内,设计人应按设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有关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3.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
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的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同时还约定了合同设备运输、交付的时间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