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四、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五、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基金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六、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及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和保障措施。



一、从对象的“质”上看
非公开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向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募集,是“非公开募集”的核心和关键。
二、从对象的“量”上看
单只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该私募基金如果采取公司型、合伙型组织形式的,其投资者(以股东、合伙人名义)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人数。
三、从募集的方“式”上看
非公开募集机构发布相关募集推介信息,必须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一、基本要求
(一)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四)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六)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一)澄清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基金业协会的性质:自律性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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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类型 |
对应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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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
公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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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员 |
基金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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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会员 |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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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员 |
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指数公司 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 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 |
注意: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4.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
1.性质:自律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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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类型 |
对应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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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会员 |
证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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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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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员 |
证券交易所 金融期货交易所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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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网下机构投资者 |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网下申购新股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申购,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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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务机构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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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
(1)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3)基金交易确认; (4)代理发放红利; (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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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
从事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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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 |
接受委托发售基金,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销售机构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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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
负有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划付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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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机构 |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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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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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
应当遵守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技术的安全、有效,持续满足相关业务需求,按照法律规定保存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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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注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3.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7.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8.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合规政策
(一)定义
合规政策是基金管理人体现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实现合规管理目标的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是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合规工作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二)制定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高级管理层需要定期评价各项合规政策及执行状况,若发现重大的合规问题,管理层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三)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政策至少应包括的内容:
1.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2.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
3.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4.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
5.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6.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四)执行
1.公司经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合规政策;
2.各业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司合规政策,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3.合规部门为合规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基金管理人面临的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合规建议和报告。
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强调事前,在公司作出任何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合规审查。合规部门可以根据送审的具体情况和疑难复杂程度进行内部的独立审查。
三、合规监测
合规监测是通过采用信息系统监控手段,对包括基金组合合规性指标要求、投资限制和投资决策程序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四、合规检查
合规检查是合规部门在合规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要求、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管理需要,对本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合规检查更强调事后,主要关注制度、程序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一)合规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公司是否独立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是否有效制衡;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公司相关会议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规定存档。
2.公平交易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重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4.员工特别是投资、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的情况。
5.投资决策的依据,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公司的规定和投资决策流程是否有被突破。
6.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不同风险控制环节;是否涵盖了对各类产品、业务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是否涵盖了基金运作及公司日常管理主要的业务风险,特别是投资风险、后台运营风险和信息技术系统风险等;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子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母子公司业务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合规检查主要程序:
1.制定合规检查计划;
2.调查和分析;
3.合规检查评价。
五、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可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合规报告。
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报告所处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上报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2.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3.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4.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5.合规人员配置情况、合规性专项考核情况、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薪酬保障落实情况;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六、合规咨询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应当基于专业分析和判断为其提供合规咨询意见。重大合规咨询及意见反馈以书面形式进行。
七、合规培训
基金管理人必须有效开展合规培训管理,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合规培训体系,跟踪和评估合规培训的效果,以保证员工能够有效理解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最新的合规政策、流程规范,从而帮助公司有效降低运作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培训应当保留培训记录,及时征求员工对培训的反馈信息,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八、投诉举报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员工举报,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合规风险。
一、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三、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管理层。
四、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对风险管理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
五、各业务部门应当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
六、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管理人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合规目标:保证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信息目标:确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本要素
一、控制环境(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二、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控制活动
(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三)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四)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管理人固有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基金管理人的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四、信息沟通:信息在基金管理人内部、内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是为了确保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的有效性,以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五、内部监控: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合规负责人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一、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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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业务控制 |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当影响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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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
(一)投资决策应当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六)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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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四)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指令执行情况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二、销售业务控制
(一)建立基金产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二)严格审核客户开户资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和反洗钱规定,做好投资者信息告知和持续提供信息服务
(三)公司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经过内部合规性审核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交易申请均由客户发起或合理授权,并被准确、及时地执行
(五)制定销售行为的规范,防止延时交易、商业贿赂以及误导、欺诈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和资金清算流程
(七)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
(八)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
三、信息披露控制: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五、会计系统控制
(一)基金管理人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各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包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六、监察稽核控制
(一)基金管理人应设立督察长或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管理人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三)基金管理人应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七、反洗钱内部控制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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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合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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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设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1.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报告。 2.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审核管理层制定的整改方案,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3.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考核及薪酬待遇事项,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4.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当将合规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合规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5.当公司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件时,对公司总经理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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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
1.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3.当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包括重大合规、风险等事件)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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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负责人 |
一、职责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并督导实施; (二)根据要求对公司内部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部门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二、权利 (一)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1.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2.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二)处理 1.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2.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的情形 (1)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或者隐患; (3)合规负责人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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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 |
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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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和员工 |
1.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参加合规培训和合规宣导活动,签署并信守相关合规承诺 2.在执业过程中充分关注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动识别、防范和控制业务合规风险 3.发现合规风险后,按照公司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出现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并接受公司问责,落实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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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部门 |
一、定性 合规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合规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执行部门,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合规管理工作。 二、要求 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 三、职责 (一)合规管理部门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的基本职责 1.持续关注适用法律及规则的最新发展,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 3.审核评价基金管理人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 4.协助相关培训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 5.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 6.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审核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 7.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 8.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 9.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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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主体 |
对象 |
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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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1.按照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同,可将基金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2.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 (1)召集主体: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会前公告: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3)召开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4)召开条件:首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表决规则: ①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③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备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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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①在基金运作的整体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法定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③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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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办理清算交割 3.复核审查净值信息 4.开展投资监督 5.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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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
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活动的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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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与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的主要区别

2.基金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差异

3.基金与期货、期权的差异

4.基金与保险产品的差异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应当满足的相关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为交易对手方,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2.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50%。
3.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者均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
5.不得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场外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的通道服务。
6.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交易文件等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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