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基金业协会的性质:自律性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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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类型 |
对应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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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
公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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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员 |
基金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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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会员 |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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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员 |
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指数公司 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 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 |
注意: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4.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
1.性质:自律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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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类型 |
对应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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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会员 |
证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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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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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员 |
证券交易所 金融期货交易所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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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网下机构投资者 |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网下申购新股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申购,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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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务机构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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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
(1)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3)基金交易确认; (4)代理发放红利; (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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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
从事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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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 |
接受委托发售基金,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销售机构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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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
负有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划付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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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机构 |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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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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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
应当遵守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技术的安全、有效,持续满足相关业务需求,按照法律规定保存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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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注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3.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7.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8.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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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主体 |
对象 |
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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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1.按照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同,可将基金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2.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 (1)召集主体: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会前公告: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3)召开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4)召开条件:首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表决规则: ①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③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备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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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
①在基金运作的整体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法定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③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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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办理清算交割 3.复核审查净值信息 4.开展投资监督 5.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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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
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活动的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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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与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的主要区别

2.基金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差异

3.基金与期货、期权的差异

4.基金与保险产品的差异

基金监管的概念
监管或行政监管,是指国家通过其行政机构对特定行业、领域或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对基金市场主体的准入监管(例如基金经营机构的设立以及变更)、市场行为的监管(例如基金的注册与备案、基金的投资)以及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
基金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1.基金监管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目标);
(2)规范基金活动(必然要求)。
基金监管只有以有效地规范基金募集与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等活动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才能切实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基金监管活动始终,并发挥指导作用)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原则(首要原则)
(3)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原则(是保障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和关键)
(4)高效监管原则
(5)审慎监管原则: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是金融业特有的一项监管原则,旨在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维护基金投资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公开原则不仅要求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而且要求监管规则和处罚也应当根据政务公开原则公开。
公开——监管规则和处罚公开;
公平——基金市场主体平等;
公正——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一视同仁,是依法监管原则的具体化。
一、人员兼职和代为履职
(一)人员兼职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公募基金管理人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二)代为履职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个人投资行为管理
(一)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1.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2.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3.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二)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管理
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内容,覆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禁止从事的行为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3.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4.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5.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6.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意: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机构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发现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即200万元人民币)
(四)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以上基本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上述第(三)项规定。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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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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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 |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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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 普通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 |
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的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在最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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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合伙人 |
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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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实际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 |
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主体 |
注意: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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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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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
最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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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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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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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控负责人 |
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办理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撤销与注销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基金募集完毕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
(三)违规委托他人行使职责、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资确权,以及未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私募基金清算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披露、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七)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
(八)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九)通过“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方式,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十)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
(十一)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十二)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者项目等自融行为
(十三)不公平对待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四)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十五)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十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八)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九)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或者交易、返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
(一)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理由正当
(二)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或者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六)金融管理部门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
(七)因失联状态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有效联系
(八)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九)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
(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后,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但处置存续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除外。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违规人员采取的措施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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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
托管人及 相关人员 |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 |
不再具备法定条件 未能勤勉尽责 履职存在重大失误 |
左格事项 逾期未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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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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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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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警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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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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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受理行政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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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参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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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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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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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暂停办理新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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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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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托管资格
(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服务机构类型及准入方式
从事公募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二、代销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必备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
(二)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还应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一)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具体要求
1.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2.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3.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
3.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5.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私募基金业务针对服务机构的准入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
(二)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3.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5.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6.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7.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
8.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9.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的情形及其适用程序
(一)解散
(二)破产
(三)风险处置:包括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或者撤销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二、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程序中的各方职责
(一)管理人主要股东应召集其他股东及当事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也应当履行相关职责
(三)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义务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范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
(二)基金募集制度
主要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基金销售过程中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私募基金备案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运作,但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四)私募基金运作相关制度
在投资环节、交易环节、估值环节、信息披露环节,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五)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执业行为规范。
(六)内部治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健全治理结构、设立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防范管理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等。
一、基金的运作环节
(一)基金产品生命周期维度下的运作环节
一般包括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的募集、基金财产的托管、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份额的申赎、转让交易及登记、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清算终止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等所有环节。
(二)基金管理人维度下的运作环节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基金运作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基金的中后台管理三大部分。
二、基金的运作关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二)各类基金服务机构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参与基金市场。
(三)监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各方参与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一、我国资产管理机构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二、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主要特征
1.投资人结构差异化。
2.管理人性质多样化。
3.业务发展多元化。
|
机构类型 |
资产管理业务 |
|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
公募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各类养老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
|
信托公司 |
集合资金信托 |
|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
公募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子公司私募基金、各类养老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公募基金、万能险、投连险、管理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资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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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 |
银行理财产品、私人银行业务 |
4.产品类型标准化。
|
产品类别 |
投资范围 |
|
固定收益类产品 |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
权益类产品 |
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
|
混合类产品 |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
5.产品投资规范化。
6.规模增长趋势化。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规模总体呈稳步增长态势,公募基金规模逐年增长,对资产管理规模的总体增长起到了主要作用。
7.监管原则明晰化。(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原则)
三、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历程
萌芽式起步(1992—1997年)→多层次探索(1998—2011年)→创新和规范(2012—2021年)→高质量发展(2022年至今)
一、按金融市场主体的参与身份划分
(一)境内投资者
1.政府
(1)是金融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方,但有时又是资金供给方
(2)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进行融资
(3)以发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方式提供资金
2.金融机构
(1)在金融市场上充当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人等多重角色
(2)既发行、创造金融工具,也在市场上购买金融工具
(3)既是金融市场的中介人,也是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货币政策的传递者和承受者
3.中央银行
(1)在金融市场中处于特殊地位,它兼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和金融市场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2)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通过再贴现等方式为银行提供再贷款,成为金融市场资金供给方
(3)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等,调节货币供应量,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
(4)作为金融市场监管者,承担了制定货币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4.非金融企业
(1)是金融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方,但有时又是资金供给方
(2)主要通过金融市场筹措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也会将闲置的货币资金投向金融市场
(3)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上通过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主体
5.个人
(1)是金融市场主要的资金供给方
(2)将其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实现资产储备多样化,谋求资产的保值增值
(3)有时也会通过消费信贷等方式成为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方
(二)境外投资者
1.是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方
2.我国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我国境内证券市场
3.可以通过沪、深港通机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二、按金融市场主体的参与动机划分
(一)筹资者
筹资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来筹集资金,用于企业扩张、项目融资、债务偿还或其他用途,是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者。
(二)投资者
通过购买并持有股票、债券、基金等,期望获得股息、利息或资产增值。通常是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但在其出售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时又转变成资金需求者。
(三)投机者
基于对市场走势的预测进行买卖,以期在市场价格短期波动中获利。因交易行为不同可能成为资金供给者,也可能转变成资金需求者。
(四)套期保值者
通过持有与其现货市场头寸相反、价值变动大体相当的期货合约,或将期货合约作为其现货市场未来要进行交易的替代物,以降低或消除与价格波动相关的风险。因为交易策略和市场机会的变化,套期保值者可能是资金的需求者,也可能是资金的供给者。
(五)套利者
套利者利用不同市场同一产品的价差、期货市场上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或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合理的价差,通过反向交易或建立多头与空头头寸,来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利润。套利者是资金需求者还是资金供给者取决于具体的市场机会和交易策略。
(六)调控监管者
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法规规则,进行宏观调控,监管市场活动,确保金融体系平稳运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
一、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效力层级最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这些下位法规及规则的制定基础。
在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基金行业一系列下位法律法规的总纲。此外,《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在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公司治理以及基金行业反洗钱工作等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各类规范。
在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中,2023年颁布并施行的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在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相对较多,也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行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体行为规范的主要依据。
四、自律规则
自律规则是行业协会、交易场所等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是对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对象、交易场所的交易参与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的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制定的自律规则,是基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金的投资运作、人员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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