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仲裁员选择权是仲裁制度区别于诉讼的重要特征,也是《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的高频考点。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同时也受到严格程序约束。
仲裁员选任的基本流程包含以下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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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考试重点在于记住这个期限是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但法律未明确具体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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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定时限:
- 对于3人仲裁庭: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指定1名仲裁员
- 第三名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
- 特别提示:若当事人逾期未选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行使指定权
- 特殊情形处理:
- 多方当事人案件:共同推选仲裁员
- 仲裁员拒绝履职:重新启动选任程序
- 仲裁员回避:补充选定程序
典型考题分析: 某造价争议仲裁案中,承包商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第16日才提交仲裁员人选,此时: A. 仲裁委员会应接受迟延提交的人选 B.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正确答案) C. 视为放弃选择权,按撤诉处理 D. 延长选定期限
实务注意事项:
- 选择仲裁员时应考虑其专业背景与案件匹配度
- 注意保存选定仲裁员的书面证据
- 对仲裁员资格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 密切关注各环节的法定时限
备考建议:
- 制作仲裁程序时间轴,标注各环节法定期限
- 对比不同仲裁机构规则对时限的具体差异
- 重点掌握逾期未选定的法律后果
- 通过模拟案例训练程序合法性判断能力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