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风险管理业务
(一)风险管理业务概述
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经营业务。
(二)备案要求
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最近1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
•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
•最近3年未被采取《条例》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最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内部控制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全资风险管理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风险管理公司。
其他投资者累计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经营危机处置与恢复方案,包括危机发生后的风险控制和损失承担制度。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风险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期货公司参股的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相关营利性机构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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