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
业务部门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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