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境内分支机构的终止
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备案报告;
(2)公司决议文件;
(3)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5)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6)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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