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股东会、董事会、首席风险官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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