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境外经营机构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的境外经营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1)注册登记、取得业务资格、设立子公司;
(2)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以及修改章程重要条款等;
(3)取得、变更或者注销交易所、协会等会员资格;
(4)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
(5)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调查、纪律处分或处罚;
(6)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7)与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8)按规定应当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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