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期货公司的停业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
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注销手续:
(1)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2)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3)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4)《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交易者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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