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工作者在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领域中,承担着推动村(居)民协商议事的重要职能。促进村(居)民协商议事是社会工作服务的七大核心内容之一,其目标在于构建理性、有序、可持续的基层自治机制。社会工作者并非替代村(居)民决策,而是通过专业方法搭建平台、培育能力、引导过程,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具体实践中,社会工作者首先协助建立或完善村(居)民议事厅、民情恳谈会等实体化协商平台,并设计符合本地实际的议事流程,如议题征集—资格审查—公示预告—现场协商—决议公示—执行反馈闭环机制。其次,重点开展三项能力建设:一是村(社区)骨干培育,识别热心居民、退休干部、教师等潜在带头人,通过陪伴式督导提升其组织协调与动员能力;二是民主意识与规则意识培养,运用工作坊、情景模拟、议事公约共创等方式,帮助村(居)民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及议事基本规则;三是问题解决与实践能力提升,引导群众围绕环境整治、加装电梯、停车管理等切身议题,共同分析成因、拟定方案、分工落实,并提供全过程陪伴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教材特别强调:协商议事不是“走过场”,而需坚持党组织领导、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结果可溯原则。社会工作者须警惕形式主义倾向,避免将协商简化为“举手表决”,更要防范资源倾斜导致的“精英主导”。唯有扎根群众、尊重差异、持续赋能,才能让协商议事从制度安排转化为真实有效的自治实践,筑牢基层治理的红色根基与民主底色。
科目:初级社会工作实务
考点:促进村(居)民协商议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