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标题=信访工作中对履职不力的机关及领导干部如何进行监督与问责?
在人民信访工作中,监督与问责机制是确保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信访工作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个维度深入开展:
首先,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其次,建立严格的考核与问责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于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最后,强化信访部门的督办与群众满意度评价监督。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受理办理、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此外,满意度评价结果被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对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通过这些严密的监督网络,确保信访工作真正做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信访工作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