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在哪些法定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的考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是一个高频考点。除了每年定期召开的股东年会外,当公司遇到特定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那么,究竟在哪些法定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掌握了召开情形后,考生还需注意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程序。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如果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此外,关于临时提案的规定也是考试重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且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备考建议:考生在学习此考点时,务必将“2/3”、“1/3”、“10%”、“1%”等关键比例数字,以及“两个月”、“15日”、“10日”、“2日”等时间节点进行对比记忆,避免在选择题中混淆。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