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需要满足怎样的表决权比例?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的备考过程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方式及表决比例是历年考试的高频易错点。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既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利行使的重要依据。除类别股股东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根据决议事项的重要程度,股东会的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公司的一般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的普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然而,对于涉及公司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门槛。当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考生务必注意,这里的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此外,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还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与普通投票制相比,累积投票制使得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用于待选董事或者监事中的一人或多人。其核心功能在于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持不同股份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来执行。
备考提示:在做题时,一定要看清题目问的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是“全体”还是“出席会议”,精准避开出题人设置的陷阱。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