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依法应由谁来召集和主持?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的考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是重要的程序性考点。正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然而,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法律设定了明确的递补顺序以保障股东权益。首先,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考生在此处需特别注意“连续90日以上”和“10%以上股份”这两个关键限制条件,这是选择题中常设的陷阱。
此外,关于临时股东会的请求与答复程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在通知时限上,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20日前通知,而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在股东会会议中,股东还可以提出临时提案。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需要强调的是,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且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备考建议:考生在复习此知识点时,建议将召集主持的“三步走”顺序(董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股东)以及各项时间、比例节点(90日、10%、1%、10日、15日、20日、2日)整理成表格进行对比记忆,以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