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工商管理》第六节“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些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由于其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同时,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也是由该机构制定的。虽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并非所有权力都可以下放。
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项重大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1.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3.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 分配利润。
此外,在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面,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该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而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则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公司自主经营活动。掌握这些核心细节,能有效应对考试中的各类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助力大家顺利通关。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