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的备考中,董事会的职权及其法律边界是历年考试的核心考点。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法享有经营管理公司业务活动的职权。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公司内部往往会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内部限制对外是否有效呢?
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新增规定是考生必须重点掌握的内容。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司董事会职权受到公司章程限制的第三方。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利用内部章程的限制来逃避对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董事会在决定超过一定金额的投资方案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必须经过股东会的特别批准。但如果董事会未经股东会批准,直接与不知情的外部善意相对人签订了合同,公司不能以董事会越权或违反章程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公司必须先向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内部规定向越权的董事追究责任。
此外,考生在复习董事会职权时,还需熟记其法定的十项核心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在应对案例分析题时,务必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与“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新规结合起来,准确判断公司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在考试中做到游刃有余。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董事会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