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二十章权威界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正常劳动’明确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并特别列举“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等情形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值得注意的是,教材未将绩效考核结果、工作质量评价、岗位胜任力评估等任何管理性指标纳入‘正常劳动’的否定条件。换言之,只要员工出勤守时、服从安排、完成基本岗位职责(如前台接待来访、文员整理档案、仓管清点入库),即构成法律和教材意义上的‘正常劳动’;即便其KPI未达成、360度评估得分偏低、或被认定为‘待改进’,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工资至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例如:某互联网公司2026年6月以“客服部员工王某当月客户满意度低于85%,按制度扣减绩效工资1200元”为由,向其发放工资2380元,而本市当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该行为已实质性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教材强调:“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其效力层级为地方性法规性文件,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其抵触;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国家规定’即包含最低工资强制性标准。
司法实践中,此类争议仲裁裁决率高达98.7%(据2025年人社部劳动争议白皮书),裁决要点高度统一:绩效工资属于工资结构组成部分,但扣减后实发工资不得击穿最低工资红线。企业若需强化绩效管理,应通过优化薪酬结构(如设置保底基本工资+浮动绩效)、完善考核程序合法性、保障员工申辩权等合规路径实现,绝不可将最低工资异化为‘可协商浮动区间’。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