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概述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1)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200人)。
期货公司可以自身或者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二)相关监管要求
1、总体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业务主体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3)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
(4)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6)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业务形式要求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类别 | 投向 | 比例(不低于资管计划总资产) |
固定收益类 | 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 | 80% |
权益类 | 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 | 8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 (持仓合约价值)80%,(账户权益超过计划总资产)20% |
混合类 | 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 未达上述比例要求 |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3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4、非公开募集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资产,以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销售机构应当在募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行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5、投资运作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6、信息披露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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