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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5月29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29日

 某市食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该市一家食品加工厂制售含有害添加剂食品的举报。食品监督管理局派人侦查核实后,食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某找来该食品加工厂厂长宋某谈话,要求该食品加工厂今后不准再生产含有害添加剂的食品,并将仓库中尚未销售的有害食品全部销毁;同时告诉宋厂长,如给食品监督管理局捐献200万元的办公经费,则不再追究此案。10天后,该食品加工厂向市食品监督管理局账号上打款200万元,李某指示相关人员不予追究食品加工厂制销含有害添加剂食品的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某构成了受贿罪

B.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行为

C.市食品监督管理局构成了单位受贿罪

D.只应将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某定罪判刑,不应追究市食品监督管理局的整体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单位受贿罪的认定。 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某以单位的名义收受食品加工厂的财物归食品监督管理局所有,并以食品监督管理局的职权为食品加工厂谋取利益,市食品监督管理局构成了单位犯罪。故C选项正确,当选。

 钱某为某国企派驻重庆销售办事处的主任,该企业的销售奖励政策规定,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2014年,钱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一次性骗取企业年终奖励20万元。关于钱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贪污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一定成立贪污罪。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本题成立诈骗罪。B选项正确,当选。

 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将公款借给弟弟买彩票

B.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曾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要求情节恶劣,而单纯的虐待罪不要求情节恶劣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秦某,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女在该单位就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故C选项当选。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ABD选项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当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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