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际工程应用和消防安全管理中,仓库的使用功能并非一成不变,企业常因业务调整而变更储存物品类型。这种情况下,必须重新判定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并据此调整建筑防火措施,确保始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最新发布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
根据规范原则,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以实际存放物品的最高火灾危险性为准。例如,某原设计为丙类(可燃固体)的仓库,后期改存闪点为55℃的润滑油添加剂,该液体虽接近但未达到60℃界限,属于乙类液体(28℃≤闪点<60℃),则该仓库整体火灾危险性必须提升至乙类,并相应提高耐火等级、增设防爆通风、强化防火间距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进一步强调了对使用状态的动态监管责任。即使建筑物最初按低风险类别审批通过,一旦实际储存高危物品而未履行变更手续,将被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特别是在甲、乙类危险品入库时,还须满足专用库房、泄压面积、自动灭火系统、防静电接地等一系列技术要求。
此外,在物流中心、电商仓储等多功能场所中,常见分区混存现象。若同一空间内设有不同类别物品且无有效防火分隔(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则整个仓库仍需按最高类别管控。只有在实现了物理隔离、独立排烟与报警系统的前提下,才可分别按各区域实际储存类别进行设计。
因此,作为一级消防工程师,在开展消防性能化评估或安全检查时,不能仅依赖图纸备案信息,必须实地核查库存清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相关检测报告,确保分类真实准确。
特别提醒:任何擅自更改储存用途而不报审的行为,均存在重大法律与安全风险。单位应建立储存物品变更申报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考点: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1、下列储存物品仓库中,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是( )。
A.陶瓷制品仓库 (制品可燃包装与制品本身重量比为1:3)
B.玻璃制品仓库 (制品可燃包装与制品本身体积比为3:5)
C.水泥刨花板制品仓库 (制品无可燃包装)
D.硅酸铝纤维制品仓库 (制品无可燃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