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与处理是确保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诉与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投诉的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书的要求: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与调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取消招标资格等。
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复议与诉讼: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要提示:在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同时,投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通过以上流程,可以有效地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科目:理论与法规
考点:招标投标法-投诉与处理
1、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
A.10%
B.15%
C.20%
D.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