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考试中,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历来是考生容易失分的重难点。很多考生在做题时,直接将‘会计利润’乘以税率来计算应交所得税,这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会计利润并不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首先,我们要明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在实务和考试中,最常用的间接法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那么,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呢?主要分为两类:
1. 调增项目:即会计上作为费用扣除了,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有限额扣除的项目。例如,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非公益性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这些项目必须加回到会计利润中。
2. 调减项目: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或已确认费用,但税法规定免税或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例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以及新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这些项目需要从会计利润中减去。
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最后一步才是计算应交所得税。公式为:应交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一般企业适用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等可能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备考建议:在应对此类考题时,务必先列出会计利润,然后逐一排查题目中给出的收支项目,判断其是否属于税会差异。牢记‘税法不让扣的要调增,税法多让扣或免税的要调减’这一核心口诀,即可准确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确保在考试中不丢分!
科目:建设工程经济
考点: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