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申请暂缓执行: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符合条件的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例如,当事人提供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确保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得到最终执行。
加处罚款的计算: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例如,某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被处以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企业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决定暂缓执行停产停业的处罚。这些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