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如下:
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催告: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先进行催告,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当事人在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
例如,某企业因未按时缴纳罚款,应急管理部门首先向其发出催告书,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企业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应急管理部门随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从其银行账户划拨了罚款。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