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主要由法律设定。具体分配如下:
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例如,某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对非法经营场所的查封措施,但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