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程序如下:
书面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执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听取意见: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例如,某企业因未按时缴纳罚款被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于是听取了企业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最终作出了执行裁定。这些程序确保了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