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具体程序如下:
协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协议。
约定分阶段履行: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履行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执行协议。
恢复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例如,某企业因未按时缴纳罚款,应急管理部门与其协商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缴纳罚款,并减免了一部分滞纳金。企业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这种做法既保障了公共利益,又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