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如下:
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例如,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生育双胞胎,按规定她享有128天(98天 + 15天 × 2)的产假。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津贴,并支付了其生育的医疗费用。这些措施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权益和身体健康。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