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报告和批准: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执法人员数量: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证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权利: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
签名或盖章: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见证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例如,某企业因涉嫌违法生产被应急管理部门查处,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时,先向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随后由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通知企业负责人到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听取了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